一家貿易公司的原始股東是鄧和一家進出口公司。鄧持有公司30%的股權,進出口公司持有公司70%的股權。
2012年,這家貿易公司從一家制造公司賒購水泥,欠水泥20多萬元。2013年,鄧某以30萬元的價格將其在某貿易公司的30%股權轉讓給新股東梁某。2014年,該房地產公司以70萬元的價格將其在一家貿易公司70%的股份轉讓給一家投資公司。
在上述兩次股權轉讓中,某貿易公司原股東鄧某和某進出口公司隱瞞了某貿易公司欠某制造公司20余萬元的事實。2015年,債權人某制造公司將進出口公司鄧某、貿易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水泥2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貿易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賒購制造公司水泥,應當向制造公司承擔付款義務。貿易公司股權轉讓不影響公司對外債務的承擔。一家制造公司要求鄧某和一家房地產公司承擔付款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鄧某、XX房地產公司向某貿易公司全額出資后,不再對某貿易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房地產公司鄧某在轉讓股權時向受讓人隱瞞債務,使股權轉讓交易價格與公司股權實際價格相分離,侵害受讓人新股東利益的,受讓人的新股東可以分別向房地產公司鄧某主張權利,房地產公司鄧某不承擔責任。因此,法院判決,一家貿易公司應向一家制造公司支付20多萬元水泥款。
這個案子是關于股份轉讓的糾紛。原股東轉讓股份時,隱瞞公司債務。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原股東是否隱瞞公司債務,轉讓股權的原股東是否應當在股權轉讓前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成立后,原股東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股權轉讓前原股東不再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義務。原股東轉讓股權時隱瞞公司債務,致使受讓方新股東利益受損的,原股東應當向受讓方股東承擔合同瑕疵擔保責任。
在本案中,鄧某和XX房地產公司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法院判決某貿易公司償還某制造業公司20余萬元債務,這意味著梁某作為貿易公司的新股東,其持有的某貿易公司股權價值受損,鄧某作為轉讓方和某進出口公司應當賠償。因此,投資公司和梁公司可以分別要求進出口公司和鄧公司按照股權轉讓合同賠償相應股權減少的損失。